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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章世录军役尤困苦(1/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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庄所众人在善光院等了半天,才等到新津孙一郎自己回来,看来他是没能请到滨名信亲的援兵,索性事情得到了妥善处理,没有遇到大麻烦。

滨名家不愿意相助,虽出乎高师盛的意料之外,但毕竟双方没有任何统属关系。

国人并没有配合庄所的义务,但高师盛却有上报郡里,请求对滨名信亲处罚的权利。

北庄万次郎骑着高师盛的那匹信浓马,带着的写好的两份卷宗,赶往佐久城上承给郡司,木村兄弟和三名贷伴众则要先抬着尸首回庄所。

善光院的僧人在案件了结以前,不能随意离开僧院,长谷川隼人家离庄所不远,高师盛证想了解一下,本乡百姓家中真实的情况,从长谷川这个军役众家开始也无不可。

战国时期大多采取“乡庄”并行制度,郡下面是乡,然后根据乡的大小,人口多寡,分别又会有几个庄所或者庄园将村子进行分割管理。

乡主要掌管人口户籍与田地,庄所主要负责治安,庄所虽然接受乡番头的命令,但两者之前并没有严格的统属关系,都是由郡中直接派人管辖。

主要原因还是豪族的宛行,跟大名的直领之间犬牙交错,最理想的状态自然是某个乡,全都是大名的直领,但现实却是某乡只有一半,甚至几个村子才归属于大名直领。

平山乡就是如此,有半数土地归滨名家为首的几户国人所有,剩下的才是骏府直领,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单独设立庄头来进行分割管理。

庄所的存在,极大程度上遏制了地方豪族“守护不入”的权利,仅仅比骏府直接派遣寄骑监视,稍好一些。

再往下就是村子,最小的行政单位。有“名式权”的村子大多采取村老合议的方法,进行内部管理,只有“作式”权的村子,大小事务才完全听从乡里命令。

长谷川隼人家住在“平山乡下属的平山庄,平山庄下属的平山村”,郡城乡庄村五个行政单位的重名率很高,有的在一起,有的则不在一起。

平山乡、平山庄、平山村属于上下一体,还能理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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